(文:郭靜儒律師)
【案例事實】
奕心(化名)剛出生不久,奕心的爸媽就離婚了,由媽媽一人獨力扶養長大。自奕心有記憶以來,對於爸爸毫無印象,爸爸也不曾探視或是參與奕心人生中的任何重要時刻。而就在奕心成年、結婚建立家庭之後,突然收到社會局的通知,奕心的爸爸目前因為失智而被安置,相關的安置費用已由社會局代墊,奕心身為扶養義務人,有義務繳納相關的代墊費用。
奕心剛成立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寬裕,「爸爸拋棄我,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現在卻要我扶養他,也太不公平了!」奕心感到滿腹委屈。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奕心負擔爸爸的扶養費,於情於理實在都不太公平,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針對奕心的狀況,奕心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等法院的裁判確定之後,奕心就可以不用再繳納相關的安置費用。
父母在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子女扶養?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並不是爸爸媽媽老了或退休,就一定有權利可以要求子女扶養,還必須符合「沒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的要件。例如爸爸媽媽雖然已經退休而無工作收入,但如果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或是有固定的租金收入等狀況,表示他們是可以靠自己的既有財產生活,此時就沒有權利要求子女扶養。反之,如果爸爸媽媽名下無財產也無收入,生活確實有困難,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
而回到以上案例,經過調查,奕心的爸爸名下只有一輛不值錢的中古車,沒有其他財產或收入,顯然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因此有權利要求奕心扶養。
子女在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規定,在以下兩種狀況,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在奕心的案例中,奕心及家人與律師開會討論後,透過律師的詢問、釐清及分析,原來奕心的爸爸在離婚前,常常對媽媽拳打腳踢;離婚之後,爸爸也從來都沒有來探視奕心或支付任何的扶養費用,奕心是由媽媽獨力扶養長大,爸爸則是完完全全地在奕心的人生中缺席。
因此,在律師的協助下,奕心便以「爸爸對媽媽有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理由,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請媽媽出庭作證,向法官說明以上的事實;法院經審理後,覺得奕心的主張有道理,因此同意免除奕心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應自何時起免除?
關於扶養義務到底自何時起免除,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得很清楚,過往有些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在裁判確定之後才會發生效力,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才不具有扶養義務,因此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前已發生的安置費用,扶養義務人(子女)仍然有繳納的義務。
但是,近期的法院見解(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時間點應該提早,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而且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
也就是說,在奕心的案例裡,奕心有可能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例如,奕心可以用爸爸被社會局安置的時間點作為奕心開始負扶養義務的時點,或是在法院調查過程中,以爸爸的病歷及財產狀況,明確的抓出爸爸自某年某月某日即需要受他人扶養,並向法院聲明自那個時間點開始免除扶養義務,如果奕心能成功爭取法院的認同,就能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