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靜儒律師)
辛苦打贏官司,終於來到強制執行的階段,許多債權人知道要去查債務人名下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等財產,但可能不知道壽險保單也是可以執行的財產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誰的財產?
對於壽險保單若有保單價值,可不可以強制執行這件事,過往法院有不同的見解,主要差異在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究竟屬於保險公司的資金,還是要保人的財產呢?
大法庭統一見解
最近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主要3點理由是:
保單價值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保險法規定的終止權,並非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權
為了將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執行法院基於換價目的,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
也就是說法院為了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可以直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要求保險公司要將解約金交給法院,法院再轉交給債權人。
日後債權人若要聲請強制執行,記得調查債務人有沒有壽險保單、有沒有保單價值,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