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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了很多間公司,會影響勞工年資嗎?

(文:林慈政律師)



【新聞分享】

任職26年!公司改名4次 「年資中斷」拒付退休金 潘姓婦人在桃園某美語補習班擔任期刊設計,工作26年多,補習班歷經4次改名,造成她年資被中斷,公司拒發退休金,她以年資應合併計算,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法院審理時,公司以潘女在不相隸屬的單位工作,並非連續服務同一公司,17年前改組時重聘,年資已被切斷,不符勞基法退休要件,拒付退休金。 法官以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雖文教機構數度更名,但新舊僱主是同團隊,年資應合併計算。法官以潘婦年資滿25年,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的規定,判文教機構應給付退休金120多萬元。(蘋果日報/即時新聞中心/2018年10月4日 )

【律師短評】

根據前面蘋果日報的報導,一位勞工在桃園某英語補習班任職,前後長達26年,期間補習班經歷4次改名,後來勞工要退休時,補習班以年資中斷為由,拒付退休金。報導雖然沒有具體說明這是那一個案件,但經過查詢之後可以發現,桃園地院107年勞訴字第29號判決,跟上述新聞內容很類似,所以,我們暫且假設,這個判決就是新聞所說的案件。 在分析判決之前,有一點要先澄清,嚴格來說,判決中的補習班不是改名,事實上,改名字並不會改變雇主的身分,也不會中斷年資。舉例來說,假設我是西瓜公司的勞工,某一天,西瓜公司決定改名為香蕉公司,那麼我的雇主有換人嗎?答案是沒有,改名前後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名字換了而已,雇主沒有換人,當然也沒有年資中斷的問題。 判決中的雇主不是改名,而是「開了ABCD四個分身」。首先,有兩間立案補習班,名稱分別是(A)「○○貝爾」以及(B)「○○貝兒」。另外,有2間完全同名的公司「○○貝爾公司」,一間先設立,但是已在1991年8年解散,另一間在1991年10月設立,前者可稱為(C)舊公司,後者可稱為(D)新公司。 法院認為,基於ABC經營的事業有許多重疊,而且幾乎是在同一地點等等事實,因此,ABC在實質上算是同一個事業體,勞工在ABC服務之年資應該累計,之後,由於經營權易手,D的董事長承接了ABC之權利義務,且勞工獲得留任,繼續服務,符合勞基法「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規定,所以,勞工在ABCD服務的年資應一併累計,雇主不能主張年資中斷。 結論:企業在安排組織架構時,應留意遵守法令,不然被勞工告上法庭,不只失了面子,還得額外支付法定利息,實在得不償失;另外,勞工朋友也得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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