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躲債、領補助而假離婚,有效嗎?
- harlemhy
-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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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月13日

(文:郭靜儒律師)
什麼是假離婚?
一般所說的假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沒有「離婚的真意」,但基於某些目的,兩人協議好先去辦離婚登記,等目的達成後再重新結婚。如果兩人順利的完成離婚、再結婚,那或許不會有人發現,會有問題的多半是離婚後,其中一方已經不願意再為結婚登記,導致另一方感覺被欺騙而提起訴訟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有什麼假離婚的例子?
基於轉移財產、避免他人追討的目的而辦理假離婚。(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80號判決)
擔心債務央及另一伴,要求假離婚。(例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36號判決)
一方為了移民美國,要求先辦離婚、與美國人結婚,取得綠卡後,再與原來配偶結婚。(例如台中高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8號判決)
一方欺騙配偶其因肝癌末期,已找到願意提供肝臟移植者,如果是配偶關係就可以加速進行肝臟移植手術,原來配偶便同意先離婚,讓另一半與願意捐肝者結婚,嗣後發現該名捐肝者竟是兩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例如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4號)
為了領取政府或公司的補助或津貼。
假離婚會怎麼樣?
假離婚因為夫妻雙方欠缺「離婚的真意」,也就是「不是真心要離婚」,即使形式上已經完成離婚手續,但法院認為夫妻二人是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不生離婚的效力,因此二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法院怎麼判斷有無離婚的真意?
通常不想離婚的那一方會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主張當初是因為XX目的才辦離婚,是假離婚;另一方則會主張沒有沒有,當初兩人婚姻早就有問題了,是真的要離婚。那麼是不是真心要離婚,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法院通常會看兩人辦理離婚登記之後,生活上有無任何的改變?例如是否仍然同住生活、共同照顧子女、共同承擔家裡的花費、一同出遊等等,也就是離婚前後兩人的生活有沒有什麼變化,如果都跟離婚前的狀況很像,且外人來看也認為兩人是配偶關係,就有可能被認為沒有離婚的真意。
假離婚還可能涉犯刑事責任
假離婚的二人,為了不讓他人發現他們的企圖,有時會在離婚協議書上偽造見證人的簽名,也就是沒有經過見證人的同意就簽下他們的名字,以便順利完成離婚手續,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就觸犯了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實不可不慎。
就本所經手的案例中,即使雙方一開始並非基於欺騙他方,而是為了特定目的而假離婚,實際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關係的變化,有時候就變成「弄假成真」,而無法回復過往的親密關係,因此在做離婚決定時,不管真心與否,都建議要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