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靜儒律師)
民事訴訟打贏了,如果債務人不主動依判決結果履行,債權人往往必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請法院去扣押、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將財產變現後給付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人之債務。例如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存款,或是查封債務人的土地房子進而拍賣,並將拍賣價金給付給債權人。
債權人請求法院進行以上所述的強制執行程序,須由債權人預納執行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是最終仍應由債務人負擔,也就是債權人預納的費用會從將來執行所得之金額中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但若最終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債權人已繳的費用也無法請求退還。
債權人預納的費用有哪些(視個案狀況而定)
1.執行費:
原則上是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繳給法院)。例如請求執行100萬元,則執行費為8000元。
2.查詢財產費用:
國稅局查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每份250元。(繳給國稅局)
請法院查債務人郵局帳戶及餘額:100元。(繳給郵局)
請法院查債務人集保資料:300元。(繳給集中保管結算所)
3.不動產鑑價費用:由不動產估價師核算估價費用。(繳給不動產估價師)
4.指界費用:400元。(繳給地政事務所)
5.勘測費用:視個案而定。(繳給地政事務所)
6.員警出差旅費:每人400元。(於執行完畢後支付)
7.鎖匠:自行聯繫鎖匠到場配合執行,並支付費用。
每個個案不一樣,所需預繳的費用也不一樣,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可以先有點心理準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