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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6歲男女合意性交、愛撫也違法!?



(文:郭靜儒律師)


青春期的孩子對於性產生好奇是很正常的發展階段,然而我們的法律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有特別的保護,如果與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了性行為或極親密動作,即使他們是出於自願且同意,仍然是會被刑法處罰的喔!以下我們來看看幾種常見的犯罪態樣。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

  • 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口交行為

A是未滿14歲之男子,主動要求甲幫他口交,前後共2次,甲因此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基隆地院107 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子為肛交行為(性交)

A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與甲透過臉書認識,兩人相約汽車旅館,甲將其陰莖插入A之肛門抽動,前後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7月。

(台中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 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行為

甲為補習班老師,A為該補習班學生,未滿14歲。甲曾於住處及補習班教室內,於不違反A之意願下,將其陰莖插入A之肛門為性交,前後共2次,被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台中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行為

A為未滿14歲之女子,與甲男為男女朋友關係。甲男在A女之房間內,徵得A女之同意後,將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為性行為,事後因A女懷孕遭家人發現並報警處理,甲男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三年。

(台中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5號)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性交

A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甲男。在電影館內徵得A女同意後,甲男將其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再以手指及生殖器插入A女之生殖器,而為性交行為。甲男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

(台中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88號)


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 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

A為未滿14歲之男子,甲男於不違反A男之意願下,以玩遊戲贏家可對輸家懲罰之藉口,要求A男脫掉外褲及內褲,裸露下體打電動10分鐘,再以手指彈打A男陰莖5下,對A男為猥褻行為,甲男被處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


  • 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

A為未滿14歲之男子,甲男為籃球隊教練,利用籃球隊於練球空檔之際,於平和狀態下,要求A男褪去內褲及短褲,以徒手撫摸A男陰莖之方式,對其為猥褻行為,被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

(台中地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5號)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行為

A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甲男為同校學生。甲男與A女相約於校園內之廁所,由甲露出陰莖,A以手握住甲之陰莖上下滑動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共3次,被各處有期徒刑4月。


  •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

A為未滿14歲之女子,甲男為成年人,於住處房間內撫摸A女之胸部及下體,對乙女為猥褻行為,處有期徒刑7月。

(台中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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