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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之前,先來聊聊什麼是「特留分」?

(文:郭靜儒律師)


近來越來越多人以預立遺囑之方式,進行死後財產之分配,避免子女間為爭產而生紛爭。但在預立遺囑之前,必須先知道什麼是「特留分」,以避免再生另一波糾紛。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法律雖允許被繼承人得於生前用遺囑之方式進行遺產之分配,以尊重被繼承人對於自身財產之處分權能,但仍不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指的是各繼承人所得繼承遺產的「最低比例」,是為保障繼承人之權利所設,也就是說每個繼承人,依法都有權利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而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以上圖為例,甲乙為夫妻,生下A、B、C三名子女。設乙先於甲死亡(如左圖),則乙的繼承人有甲與A、B、C四人,應繼分為各四分之一,特留分則各為八分之一;若甲先於乙死亡(如右圖),則乙的繼承人有A、B、C三人,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特留分則為各六分之一。


在右圖之例,若乙之遺產有6000萬元,以遺囑進行分配後,必須確保A、B、C三人至少各分得1000萬元,例如A分得3000萬元、B分得2000萬元,C分得1000萬元。若乙將所有遺產6000萬元都分給A,則B、C之特留分即受到侵害,因此B、C有權各向A請求返還特留分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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